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工作人员泄露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