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向证监会及时报告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