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公司与其确定的结算银行应当签定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