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业务对象分为存管银行和结算银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