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总体及总体各组成部分错弊的严重程度。 相同性质的小金额错弊的累计可能会对总体或总体有关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审计人员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