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