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