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其撤销决定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备案。 国家认监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撤销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名录。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