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依法对地方质检部门及其组织的评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国家认监委的询问和调查,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