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从事资质认定评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