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需新增检查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扩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