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