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24年) 十三、
十三、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等均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办理。
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