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公告。 被引用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十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