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被引用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十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