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24年) 十、

十、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上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4),通知书明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附件5)。

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附件6)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以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