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24年) 十一、

十一、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通过验收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附件7)。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

未通过验收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