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联网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资质证明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证书;
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记录(不包括新批准设立尚未到年检期的企业);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联网企业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关单复印件或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业务申请材料
在联网监管模式下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表(见附1),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简要文字描述;
经营范围清单,内容包括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品名及四位的H.S.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