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应予批准,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见附2)。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