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