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