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