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准:

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有必要的办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