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第七条 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准: 第八条 设立中等宗教学校应符合下列标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