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