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学院学制为4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学校学制为2至3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