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