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

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

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

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

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

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

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