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