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须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