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宗教院校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由该宗教团体书面报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

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重大活动安排;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院校内部或者院校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院校工作正常开展;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其他应当由宗教团体书面报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应当先口头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