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宗教院校的下列事项,应当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后,由该宗教团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调整本院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院校领导成员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修改院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理事会章程;
举办重大会议、培训、学术交流和对外交流活动;
开展活动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或者主办单位;
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
其他应当由宗教团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事项,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