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除履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依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成立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开展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认定工作;
依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制定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实施细则,成立认定和评审工作小组,开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
审核宗教院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研究制定宗教院校专业课程的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宗教院校专业课程统编教材,组织、指导宗教院校专业课教师培训工作;
制定宗教院校教师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明确负面清单;
审核地方性宗教院校上报事项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