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设立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制定有关宗教院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和履行章程;
为宗教院校正常运转筹集资金;
指导、监督宗教院校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依据本宗教教理教义和戒律仪轨,按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原则,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开展专业课教学和宗教实践活动;
指导、支持宗教院校提高办学质量;
通过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形式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
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