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八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八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