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七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七条 宗教院校招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