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招收对象为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仰宗教的公民,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普通初级中学以上学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