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宗教院校根据本宗教健康传承需要、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当包含招生名额、招生对象、报考录取程序、毕业和就业信息等。招生简章于招生工作启动前三个月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同意,并报该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