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宗教院校根据本宗教健康传承需要和自身教学、学术研究水平,合理设置和调整院校学科、专业。全国性宗教院校设置和调整院校学科、专业,经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核准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地方性宗教院校设置和调整院校学科、专业,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核准,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