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接受政府管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办学方向;具有深厚的宗教学识和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贯彻民主管理和集体领导制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