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院(校)长为院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校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院(校)长。

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宗教院校的主要负责人。

宗教院校不得聘请外籍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