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为院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负责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健全院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

防范院校内发生宣扬、支持宗教极端主义,以及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行为和言论;

落实国家有关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的规定;

开展校园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提高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