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由本人向所在宗教院校提交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 教学或学术成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