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由本人向所在宗教院校提交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

教学或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