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六条 副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承担教学工作; 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