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副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承担教学工作;

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