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五章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资格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第二十五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已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