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