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经宗教学衔工作小组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衔的学业水平,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可停止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衔授予资格,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