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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经宗教学衔工作小组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衔的学业水平,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可停止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衔授予资格,并由…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衔,发现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授予单位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士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学衔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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