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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十六条 爱国爱教,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在宗教院校接受宗教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 第十七条 完成本科层次宗教教育学业,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衔: 第十八条 完成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学业,通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衔: 第十九条 完成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学业,通过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博士衔: 第二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学衔,具体标准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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