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完成本科层次宗教教育学业,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衔:

系统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